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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6 年度訴字第 593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03 月 09 日
裁判案由:
所有權移轉登記等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6年度訴字第593號 原   告 騰達精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武忠 被   告 利特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文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壹億柒仟玖佰 萬元(依原告所陳報兩造不動產買賣契約書之買賣價款核定), 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壹佰伍拾萬零參佰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, 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3   月  9 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威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,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整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3   月  9 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黃炎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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