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593號
原 告 騰達精密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周武忠
被 告 利特企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張文雄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
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
判費,查
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壹億柒仟玖佰
萬元(依原告所陳報
兩造不動產買賣契約書之買賣價款核定),
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壹佰伍拾萬零參佰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
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,
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9 日
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威憲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,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
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整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9 日
書記官 黃炎煌