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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6 年度訴字第 593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09 月 21 日
裁判案由:
所有權移轉登記等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6年度訴字第593號 上 訴 人 即被上訴人 騰達精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武忠 被上 訴 人 即上 訴 人 利特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文雄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6年度訴字第593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 件,兩造均提起上訴到院,亦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。經查: 一、上訴人即被上訴人騰達精密股份有限公司上訴第二審訴訟標   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叁佰柒拾伍萬玖仟元,應徵第二審   裁判費伍萬柒仟叁佰叁拾陸元。 二、被上訴人即上訴人利特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僅聲明上訴,未表   明第二審上訴聲明。茲限被上訴人即上訴人利特企業股份有   限公司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上訴聲明(即對於第   一審不服之程度,及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),並依補正後   之上訴聲明不服之程度補繳第二審裁判費用(如對原判決全   部不服,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壹億柒仟玖佰萬元,應徵第   二審裁判費貳佰貳拾伍萬零肆佰伍拾元)。 三、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  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及補正上訴聲明,逾期即駁回其   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9   月  21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趙伯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;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9   月  21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黃炎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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