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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6 年度訴聲字第 123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08 月 01 日
裁判案由:
聲請起訴證明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6年度訴聲字第123號 聲 請 人 田東家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子翔 上列聲請人相對人陳文慶、韋佑達間請求給付仲介服務報酬事 件(本院106 年度訴字第2456號),聲請發給已起訴證明,本院 裁定如下: 主 文 聲請駁回。 理 由 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與相對人陳文慶韋佑達間請求給付仲 介服務報酬事件,已於民國106 年7 月27日遞狀,業經貴院 受理在案,現為了就訴訟繫屬之事實予以登記,故聲請貴院 准予發給已起訴證明等語。 二、訴訟標的基於物權關係,且其權利或標的物之取得、設定 、喪失或變更,依法應登記者,於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, 原告得聲請受訴法院以裁定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。民 事訴訟法第254 條第5 項定有明文。經查本件聲請人依雙 方間所簽訂不動產專任委託銷售契約書之約定,起訴請求相 對人給付仲介服務報酬,其訴訟標的基於物權關係而為請 求,是本件聲請,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254 條第5 項許可訴 訟繫屬事實登記之規定,不應准許,應予駁回,裁定如主 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葉靜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應繳納抗 告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整。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黃伊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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