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6年度訴聲字第123號
聲 請 人 田東家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林子翔
上列
聲請人與
相對人陳文慶、韋佑達間請求給付仲介服務
報酬事
件(本院106 年度訴字第2456號),聲請發給已起訴證明,本院
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
駁回。
理 由
一、聲請意旨
略以:聲請人與相對人陳文慶韋佑達間請求給付仲
介服務報酬事件,已於民國106 年7 月27日遞狀,業經貴院
受理在案,現為了就
訴訟繫屬之事實
予以登記,故聲請貴院
准予發給已起訴證明等語。
二、
按訴訟標的基於物權關係,且其權利或
標的物之取得、設定
、喪失或變更,依法應登記者,於事實審
言詞辯論終結前,
原告得聲請
受訴法院以裁定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。民
事訴訟法第254 條第5 項定有明文。
經查,
本件聲請人依雙
方間所簽訂
不動產專任委託銷售契約書之約定,起訴請求相
對人給付仲介服務報酬,其訴訟標的
非基於物權關係而為請
求,是本件聲請,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254 條第5 項許可訴
訟繫屬事實登記之規定,不應准許,應予駁回,
爰裁定如主
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 日
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葉靜芳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應繳納抗
告
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整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 日
書記官 黃伊媺