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民事案件撤回資訊: 和解成立
裁判字號: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6 年度重勞訴字第 10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2 月 13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6年度重勞訴字第10號 上 訴 人 全揚油漆工程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黃國勛 被 上訴人 高銘良       高銘成 一、提起第二審上訴,應依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繳納裁判費,   並以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,民事訴訟法第 77條之16、第441   條第1項第4款分別定有明文。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   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,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,如   不於期間內補正,應以裁定駁回之,此觀諸民事訴訟法第44   2條第2項、第3項自明。 二、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損害賠償事件,上訴人對於本院於   民國107年12月28日所為第一審判決,提起上訴,未據繳納   上訴費用。經查本件係屬財產權涉訟案件,上訴人上訴之   利益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6,294,249元,依民事訴訟法第   77 條之14第1項、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,應徵第二審裁判   費95,055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  項前段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上列   事項,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上訴。 三、另併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之規定提出上訴理由狀,並附繕   本1份到院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2  月  13  日           勞工法庭  法 官 劉以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2  月  13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蔡忠衛