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1023號
原 告 弘鎮企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簡逸昀
訴訟代理人 楊政雄
律師
複 代 理人 陳美華律師
被 告 徐桂枝
訴訟代理人 連世昌律師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
分割共有物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因原告於
言詞辯論終結後,提出新攻擊
防禦方法,認若採丙
分割方案,
兩造所分得土地之
應有部分,將有市價價差,並
聲請
鑑定若採取丙分割方案兩造所分得之應有部分市價價差為何,以
供兩造補償金額之認定,而聲請
再開辯論,本院認原告
上開聲請
調查證據部分,尚有調查之必要,故准予再開辯論,並指定民國
107 年6 月12日上午9 時30分許,在本院第5 法庭為言詞辯論
期
日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1 日
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趙伯雄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1 日
書記官 王敏芳