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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事案件撤回資訊: 撤回起訴
裁判字號: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6 年度重訴字第 1023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05 月 21 日
裁判案由:
分割共有物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6年度重訴字第1023號 原   告 弘鎮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逸昀 訴訟代理人 楊政雄律師 複 代 理人 陳美華律師 被   告 徐桂枝 訴訟代理人 連世昌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因原告於言詞辯論終結後,提出新攻擊防禦方法,認若採丙 分割方案,兩造所分得土地之應有部分,將有市價價差,並聲請 鑑定若採取丙分割方案兩造所分得之應有部分市價價差為何,以 供兩造補償金額之認定,而聲請再開辯論,本院認原告上開聲請 調查證據部分,尚有調查之必要,故准予再開辯論,並指定民國 107 年6 月12日上午9 時30分許,在本院第5 法庭為言詞辯論期 日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趙伯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王敏芳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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