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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6 年度重訴字第 1031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6 月 04 日
裁判案由:
侵權行為損害賠償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6年度重訴字第1031號 原   告 基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經祿 訴訟代理人 王可富律師       林玉堃律師 被   告 王商配       言翔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張瓊華 共   同 訴訟代理人 黃秀忠律師 被   告 翁文川 訴訟代理人 蕭仁杰律師       游泗淵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於民國107 年12 月26日所為之判決,其原本及正本應裁定更正如下: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「基赫科技有限公司」之記載 ,應更正為「基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」。 理 由 一、按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;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,民事 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。 二、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,有 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公司基本資料可按,依上 開規定,應予更正。 三、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4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高文淵 法 官 陳心婷 法 官 王士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,000元整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梁馨云