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1031號
原 告 基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許經祿
訴訟代理人 王可富
律師
林玉堃律師
被 告 王商配
言翔有限公司
上 一 人
法定代理人 張瓊華
共 同
訴訟代理人 黃秀忠律師
被 告 翁文川
訴訟代理人 蕭仁杰律師
游泗淵律師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
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於民國107 年12
月26日所為之判決,其原本及
正本應裁定更正如下:
主 文
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「基赫科技有限公司」之記載
,應更正為「基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」。
理 由
一、
按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依
聲請或
依職權以裁定更正;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,民事
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。
二、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,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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可按,依
上
開規定,應予更正。
三、
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4 日
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高文淵
法 官 陳心婷
法 官 王士珮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應繳納抗
告費新臺幣1,000元整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4 日
書記官 梁馨云