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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6 年度重訴字第 13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02 月 24 日
裁判案由:
清償借款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6年度重訴字第134號 原   告 凱優明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盛龍 被   告 京凌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銘城 被   告 林銜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提起民事訴訟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 判費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 件者,其情形可以補正,審判長應定相當期間命其補正,逾 期仍未補正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同法第249 條第1 項第 6 款定有明文。 二、經查本件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 付命令,經被告京凌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 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原告起訴僅 繳納部分裁判費,經本院以民國106 年1 月17日106 年度補 字第178 號裁定,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新 臺幣14萬3,500 元,此項裁定已於106 年1 月23日送達原告 ,有送達證書1 紙在卷可稽,原告今仍未補正,亦有本院 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 紙可佐,故其起訴顯難認為合法,應予 駁回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 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莊佩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整。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李瑞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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