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180號
原 告 盧國良
被 告 辰旻配管材料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林水廣
訴訟代理人 許美琪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停車位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原告之訴駁回。
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 編第3 章第1 節、第2
節之規定繳納
裁判費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
二、
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,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3 月24
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,該項裁定已於106 年3 月30日
送達原告,有送達證書附卷
可憑。原告逾期
迄未補正,其訴
顯
難認為合法,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
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9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魏俊明
本件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對本裁定
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應
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整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9 日
書記官 劉鴻傑