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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6 年度重訴字第 226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9 月 09 日
裁判案由:
返還土地等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6年度重訴字第226號 原   告 柯瓔倫       林平一 被   告 蔣平芳即合峻塑膠企業社 被   告 柯志揚 被   告 柯金鎧 訴訟代理人 劉敏娟 被   告 精垣生命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文興 被   告 張麗淑律師即柯茂松遺產管理人 被   告 柯浩志       葉程龍       詹家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,本院於民國107 年12月25日 所為之判決,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: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十二項中關於「返還第八項土地」之 記載,應更正為「返還第九項土地」。 理 由 一、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,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,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 二、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,應予更正 。 三、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9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映如 法 官 謝宜雯 法 官 蔡惠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,000元整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廖俐婷