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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6 年度重訴字第 33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01 月 20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6年度重訴字第33號 原   告 希伯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俊琪 被   告 曾世榮即驛讚倉儲實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。 理 由 一、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依原告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;又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 審管轄法院。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。前 項合意,應以文書證之,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、第24條 第1 項、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。 二、本件依兩造所簽訂之合約書第15條約定:「雙方同意如因本 合約而涉訟,以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。」有上開 約定書影本1 份在卷可稽,則依前揭法文規定,本件訴訟自 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。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 ,顯係違誤,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。 三、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高文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,0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黃頌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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