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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6 年度重訴字第 345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12 月 07 日
裁判案由:
回復原狀等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6年度重訴字第345號 上 訴 人 許財富 被 上訴人 成隆機械有限公司 兼法定 代 理 人 許嘉森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回復原狀等事件,上訴人不服原審判決 提起上訴,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。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 臺幣(下同)叁仟玖佰壹拾壹萬柒仟玖佰伍拾元,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伍拾叁萬肆仟叁佰捌拾肆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逾期 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12  月   7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二庭  法 官 吳幸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,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,000 元。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;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12  月   7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丁于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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