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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系統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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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6 年度重訴字第 423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3 月 14 日
裁判案由:
返還價金等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6年度重訴字第423號 原   告 吳美芳       林淑芬       林建治       陳鄭淑華       陳怡憓       謝昇廷       林一平       吳宏哲       謝小萍       謝露萍       謝子威       謝子鵬       劉懿慧       許秀欣       江寅羽       毅鴻貿易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詹美蓮 原   告 李承       陳采       何素麗 追 加 原告 羅瑞美 共   同 訴訟代理人 徐東昇律師       吳孟良律師       劉志賢律師 上列原告就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,起訴時固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 (下同)130萬7954元。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,其價額合 併計算之;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、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 ,不併算其價額,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、第2項定有 明文。查本件經追加羅瑞美為原告,並為更正訴之聲明:(一) 被告應返還原告如附表所示之價金及違約金,及自附表所示之利 息起算日起,均至自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( 二)原告願供擔保請准為假執行之宣告。經核原告訴之聲明第1 項,其訴訟標的之金額應以附表所示之價金定之,合計為1 億61 10萬3200元,至於附表所示之違約金,原告係以一訴附帶請求違 約金,依前揭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2 項規定,不併算其價額 ,故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 億6110萬3200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136 萬2547元,惟原告僅繳納130 萬7954元,尚不足5 萬4593元 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5 日內,應向本院補繳5 萬4593元,逾期不繳,即駁回 其追加羅瑞美部分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3   月  14  日          民事第四庭  法 官 張兆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3   月  14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湘文 附表(新臺幣) ┌──┬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編號│姓  名│已繳價金   │違約金   │利息起算日   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1 │吳美芳 │743萬6000元  │463萬5000元 │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2 │林淑芬 │957萬6000元  │598萬2000元 │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3 │林建治 │957萬6000元  │598萬2000元 │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4 │陳鄭淑華│859萬元    │529萬500元 │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5 │陳怡憓 │618萬元    │382萬5000元 │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6 │謝昇廷 │846萬元    │525萬3000元 │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7 │林一平 │725萬元    │448萬8000元 │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8 │吳宏哲 │798萬元    │495萬1500元 │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9 │謝小萍 │865萬元    │534萬7500元 │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│ │  │   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 │    │899萬4000元  │560萬8500元 │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10│謝露萍 │873萬4000元  │544萬2000元 │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11│謝子威 │439萬2000元  │274萬2000元 │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12│謝子鵬 │439萬2000元  │274萬2000元 │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13│劉懿慧 │859萬4000元  │538萬2000元 │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14│許秀欣 │700萬元    │432萬3000元 │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15│江寅羽 │9538萬元   │596萬7000元 │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16│毅鴻貿易│453萬9200元  │282萬9000元 │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│ │  │有限公司│       │      │        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17│李承諭 │678萬元    │420萬元   │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18│陳采玉 │1049萬元   │651萬1500元 │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│ │  │    │       │      │        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19│何素麗 │686萬2000元  │427萬9500元 │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20│羅瑞美 │709萬元    │438萬3000元 │107年10月12日  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合計│    │1億6110萬3200 │1億16萬4000 │         │ │  │    │元      │元     │         │ 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