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470號
上 訴 人 陳周淑華
陳坤陽
陳思妘
陳芊澐
共同
送達代收人 陳坤陽
上列
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銅管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盈餘等
事件,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
下同)14,979,601元,應徵第二審
裁判費215,736元,未據上訴
人繳納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上訴人於本裁定
送達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逾期未繳,即
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
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30 日
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千儀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5 日
書記官 郭德釧