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民事案件撤回資訊: 撤回上訴
裁判字號: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6 年度重訴字第 470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11 月 30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盈餘等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6年度重訴字第470號 上 訴 人 陳周淑華       陳坤陽       陳思妘       陳芊澐       共同送達代收人 陳坤陽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銅管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盈餘等 事件,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 下同)14,979,601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15,736元,未據上訴 人繳納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上訴人於本裁定 送達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逾期未繳,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 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11  月  30  日          民事第六庭  法 官 楊千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12  月  5 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郭德釧
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