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486號
原 告 愛就贏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林嘉勳
訴訟代理人 陳郁庭
律師
蔡文玲律師
朱瑞陽律師
被 告 昕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徐一弘
訴訟代理人 林堡欽律師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
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
管轄權者,依原告
聲請或
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,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
有明文。
二、查本件原告係依協議書之約定有所請求而涉訟,
觀諸原告提
出協議書第5 條約定,如有爭議,雙方同意以臺灣臺北地方
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(見本院105 年度司促字第34949 號
卷第18頁)。則依民事訴訟第24條之規定,本件應由臺灣臺
北地方法院管轄。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,顯係違誤
。
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。
三、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3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信滿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
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應
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3 日
書記官 傅淑芳