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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6 年度重訴字第 486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06 月 23 日
裁判案由:
清償債務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6年度重訴字第486號 原   告 愛就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嘉勳 訴訟代理人 陳郁庭律師       蔡文玲律師       朱瑞陽律師 被   告 昕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一弘 訴訟代理人 林堡欽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。 理 由 一、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依原告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,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 有明文。 二、查本件原告係依協議書之約定有所請求而涉訟,觀諸原告提 出協議書第5 條約定,如有爭議,雙方同意以臺灣臺北地方 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(見本院105 年度司促字第34949 號 卷第18頁)。則依民事訴訟第24條之規定,本件應由臺灣臺 北地方法院管轄。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,顯係違誤 。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。 三、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信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。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傅淑芳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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