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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6 年度重訴字第 525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02 月 27 日
裁判案由:
返還共有物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6年度重訴字第525號 原   告 洪重銘 被   告 奇麟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    李秀女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吳憲麟 被   告 李秀華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葛彥麟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共有物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業經辯論終結後,茲因本件原告迄至宣判日仍未繳納裁判費 ,爰依法再開辯論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趙伯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王敏芳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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