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544號
上 訴 人 根億建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李正義
被
上訴人 杜拜棕櫚泉社區管理委員會
法定代理人 蕭文生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,上訴人不服原審判決提起上
訴,
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,查
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
)9,855,751 元,應徵第二審
裁判費147,921 元,茲依民事訴訟
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
本院繳納,逾期即
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 日
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繼瑜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
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,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
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,000 元。
本裁定關於
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;命補繳裁判費部分
不
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 日
書記官 黃伊媺