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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6 年度重訴字第 54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10 月 03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管理費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6年度重訴字第544號 上 訴 人 根億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正義 被 上訴人 杜拜棕櫚泉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蕭文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,上訴人不服原審判決提起上 訴,未據繳納上訴費用,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 )9,855,751 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7,921 元,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 本院繳納,逾期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10  月   3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繼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,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,000 元。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;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10  月   3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黃伊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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