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549號
上 訴 人 穩得實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高治宏
被
上訴人 日勝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林榮顯
上列
當事人間因本院106 年度重訴字第549 號請求返還價金事件
,上訴人已於法定
期間內提起上訴到院。查
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
益經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828 萬元,應徵第二審
裁判費12萬4,
458 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之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
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
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8 日
民事第五庭法 官 莊佩頴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
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,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
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;命補裁
判費之部分,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8 日
書記官 李瑞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