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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6 年度重訴字第 595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3 月 07 日
裁判案由:
拆屋還地等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6年度重訴字第595號 上 訴 人 展新消防器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嘉隆 上 訴 人 許武治 被 上訴 人 新北市政府客家事務局 法定代理人 林素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,上訴人對民國108 年1 月23 日本院106 年度重訴字第595 號第一審判決不服,提起上訴到院 。核上訴人本件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2,670 萬4,272 元(計算式:占用面積2342.48 平方公尺×公告土地現值1 萬1, 400 元=2,670 萬4,272 元)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7萬572 元。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,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 達後5 日內,如數向本院繳納,逾期不繳,即駁回上訴,特此裁 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3   月  7  日          民事第六庭  法 官 蔡惠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;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3   月  7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鄭文彬