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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6 年度重訴字第 595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3 月 07 日
裁判案由:
拆屋還地等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6年度重訴字第595號 原   告 新北市政府客家事務局 法定代理人 林素琴 訴訟代理人 劉師婷律師       林垕君律師       康賢綜律師 被   告 展新消防器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嘉隆 被   告 恆宇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秀麗 被   告 許武治       劉昆明       劉昆合 共   同 訴訟代理人 李瑞玲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,本院於民國108 年1 月23日 所為之判決,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: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關於原告法定代理人「賴金河」之記 載,應更正為「林素琴」。 理 由 一、按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,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,民事 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。 二、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,應 予更正。 三、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蔡惠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鄭文彬