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595號
原 告 新北市政府客家事務局
法定
代理人 林素琴
訴訟代理人 劉師婷
律師
林垕君律師
康賢綜律師
被 告 展新消防器材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翁嘉隆
被 告 恆宇建材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劉秀麗
被 告 許武治
劉昆明
劉昆合
共 同
訴訟代理人 李瑞玲律師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
拆屋還地等事件,本院於民國108 年1 月23日
所為之判決,其原本及
正本應更正如下:
主 文
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關於原告法定代理人「賴金河」之記
載,應更正為「林素琴」。
理 由
一、
按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隨
時或依
聲請以裁定更正之,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,民事
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。
二、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,應
予更正。
三、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7 日
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蔡惠琪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應繳納抗
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7 日
書記官 鄭文彬