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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6 年度重訴字第 595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4 月 11 日
裁判案由:
拆屋還地等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6年度重訴字第595號 上 訴 人 展新消防器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嘉隆 上 訴 人 許武治 被 上訴 人 新北市政府客家事務局 法定代理人 林素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,上訴人對民國108 年1 月23日 本院106 年度重訴字第595 號第一審判決,提起上訴,本院裁定 如下: 主 文 上訴駁回。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 規定繳納裁判費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又上訴不合程式或 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,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 命其補正;如不於期間內補正,應以裁定駁回之,民事訴訟 法第442 條第2 項定有明文。 二、查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,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。經 本院於民國108 年3 月7 日裁定限上訴人於送達後5 日內補 正,該裁定已於108 年3 月14日、108 年3 月28日,分別送 達於上訴人展新消防器材有限公司、許武治,惟上訴人逾期 迄今仍未補正等情,有本院送達證書、本院查詢簡答表、答 詢表、公務電話紀錄在卷可參,是上訴人本件上訴自非合法 ,應予駁回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 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蔡惠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,000 元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鄭文彬