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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6 年度重訴字第 646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08 月 30 日
裁判案由:
返還價金等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6年度重訴字第646號 原   告 呂芳鐘       林武祺       黃妙如       游寶華       郭煌林       曾彩雲       張弘洋       金元印股份有限公司 上一 原告 法定代理人 劉李彩斷 原   告 許瑞峰       洪炳祥       林美利       帝景旅館股份有限公司即廣景觀光旅館股份有限公       司 上一 原告 法定代理人 焦治國 原   告 柯江阿美       楊智傑       黃進雄       吳樹芳       陳文仁       龍鳳誼即龍瑞月       曾旭河       朱心宜       朱寶玉       胡育菱 上二十二人 共   同 訴訟代理人 黃國益律師 複 代理人       陳致睿律師       邱正裕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日勝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 件,原告雖據繳納裁判新臺幣(下同)751,376元,惟查: (一)按「訴之變更或追加,其變更或追加後訴訟標的之價額超過   原訴訟標的之價額者,就其超過部分補徵裁判費」,民事訴   訟法第77條之15第3項定有明文。次按「以一訴主張數項標   的者,其價額合併計算之。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   應為選擇者,其訴訟標的價額,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。   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、損害賠償、違約金或費用者,不併   算其價額」,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定有明文。 (二)本件原告於起訴後,於民國(下同)106年4月21日具狀追加   游寶華、郭煌林等19人(下稱追加原告游寶華等19人)為本   案原告,且原告呂芳鐘、林武祺及黃妙如亦有變更訴之聲明   。經查,原告於本件訴訟,訴之聲明皆列有先位聲明與備位   聲明,其先位聲明第一項係請求被告返還價金及給付違約金   ,而備位聲明則係請求被告返還經減少之買賣價金。經核原   告先位聲明第一項係以請求返還價金為主請求,請求違約金   部份為從請求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,就請求   違約金部份,無庸併算其價額。又原告之先、備位聲明,係   請求法院就其等先位聲明先為裁判,於先位聲明無理由時,   再就備位聲明為裁判,依同法第77條之2第1項但書規定,其   訴訟標的價額,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,是本件第一審訴   訟標的價額即應依其中價額最高之先位之訴為核定基礎,故   應以原告請求返還價金部份認定訴訟標的金額。從而,揆諸   上開說明,原告呂芳鐘、林武祺及黃妙如變更訴之聲明,請   求擴張返還價金如附表一A欄所示之金額,即應補繳如附表   一B欄所示之裁判費。至於追加原告游寶華等19人部份,亦   應以其請求返還價金部份為其訴訟標的金額,是原告游寶華   等19人請求如附表二A欄所示之金額,尚應繳納附表二B欄所   示之裁判費。 (三)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   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8   月  30  日          民事第四庭  法 官 徐玉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8   月  30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廖俐婷 附表一:原告呂芳鐘、林武祺及黃妙如部份(單位:元) ┌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   │起訴請求返│擴張請求返還│應繳納裁判費│ │   │還價金  │價金    │(B欄)    │ │   │     │(A欄)    │      │ ├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呂芳鐘│7,318,800 │7,800,000  │4,752    │ ├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林武祺│3,410,880 │3,601,000  │1,881    │ ├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黃妙如│3,410,880 │3,601,000  │1,881    │ └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┘ 附表二:追加原告游寶華等19人部份(單位:元)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         │請求返還價金│應繳裁判費 │ │         │(A欄)    │(B欄)   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游寶華      │4,113,000  │41,788  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郭煌林      │4,113,000  │41,788  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曾彩雲      │9,420,000  │94,258  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張弘洋      │7,930,000  │79,507  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金元印股份有限公司│14,760,000 │141,888  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許瑞峰      │5,220,000  │52,678  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洪炳祥      │6,050,000  │60,895  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林美利      │15,970,000 │152,536  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帝景旅館股份有限公│8,900,000  │89,110   │ │司即廣景觀光旅館股│      │      │ │份有限公司    │      │     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柯江阿美     │7,760,000  │77,824  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楊智傑      │6,560,000  │65,944  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黃進雄      │13,950,000 │134,760  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吳樹芳      │8,904,000  │89,209  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陳文仁      │4,830,000  │48,817  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龍鳳誼即龍瑞月  │7,260,000  │72,874  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曾旭河      │8,696,000  │87,130  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朱心宜      │7,192,000  │72,280  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朱寶玉      │8,614,000  │86,338  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胡育菱      │8,548,000  │85,645   │ └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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