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646號
原 告 呂芳鐘
林武祺
黃妙如
游寶華
郭煌林
曾彩雲
張弘洋
金元印股份有限公司
上一 原告
法定
代理人 劉李彩斷
原 告 許瑞峰
洪炳祥
林美利
帝景旅館股份有限公司即廣景觀光旅館股份有限公
司
上一 原告
法定代理人 焦治國
原 告 柯江阿美
楊智傑
黃進雄
吳樹芳
陳文仁
龍鳳誼即龍瑞月
曾旭河
朱心宜
朱寶玉
胡育菱
上二十二人
共 同
訴訟代理人 黃國益
律師
複 代理人
陳致睿律師
邱正裕律師
上列原告與
被告日勝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
件,原告雖據繳納
裁判新臺幣(下同)751,376元,
惟查:
(一)
按「訴之變更或追加,其變更或追加後
訴訟標的之價額超過
原訴訟標的之價額者,就其超過部分補徵裁判費」,民事訴
訟法第77條之15第3項定有明文。次按「以一訴主張數項標
的者,其價額合併計算之。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
應為選擇者,其訴訟標的價額,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。
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、
損害賠償、
違約金或費用者,不併
算其價額」,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定有明文。
(二)
本件原告於起訴後,於民國(下同)106年4月21日具狀追加
游寶華、郭煌林等19人(下稱追加原告游寶華等19人)為
本
案原告,且原告呂芳鐘、林武祺及黃妙如亦有變更
訴之聲明
。
經查,原告於本件訴訟,訴之聲明皆列有先位聲明與
備位
聲明,其先位聲明第一項係請求被告返還價金及給付違約金
,而備位聲明則係請求被告返還經減少之買賣價金。經核原
告先位聲明第一項係以請求返還價金為主請求,請求違約金
部份為從請求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,就請求
違約金部份,
無庸併算其價額。又原告之先、備位聲明,係
請求法院就其等先位聲明先為裁判,於先位聲明無理由時,
再就備位聲明為裁判,依同法第77條之2第1項但書規定,其
訴訟標的價額,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,是本件第一審訴
訟標的價額即應依其中價額最高之先位之訴為核定基礎,故
應以原告請求返還價金部份認定訴訟標的金額。從而,
揆諸
上開說明,原告呂芳鐘、林武祺及黃妙如變更訴之聲明,請
求擴張返還價金如附表一A欄所示之金額,即應補繳如附表
一B欄所示之裁判費。至於追加原告游寶華等19人部份,亦
應以其請求返還價金部份為其訴訟標的金額,是原告游寶華
等19人請求如附表二A欄所示之金額,尚應繳納附表二B欄所
示之裁判費。
(三)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
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0 日
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徐玉玲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0 日
書記官 廖俐婷
附表一:原告呂芳鐘、林武祺及黃妙如部份(單位:元)
┌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 │起訴請求返│擴張請求返還│應繳納裁判費│
│ │還價金 │價金 │(B欄) │
│ │ │(A欄) │ │
├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呂芳鐘│7,318,800 │7,800,000 │4,752 │
├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林武祺│3,410,880 │3,601,000 │1,881 │
├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黃妙如│3,410,880 │3,601,000 │1,881 │
└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┘
附表二:追加原告游寶華等19人部份(單位:元)
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 │請求返還價金│應繳裁判費 │
│ │(A欄) │(B欄) │
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游寶華 │4,113,000 │41,788 │
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郭煌林 │4,113,000 │41,788 │
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曾彩雲 │9,420,000 │94,258 │
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張弘洋 │7,930,000 │79,507 │
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金元印股份有限公司│14,760,000 │141,888 │
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許瑞峰 │5,220,000 │52,678 │
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洪炳祥 │6,050,000 │60,895 │
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林美利 │15,970,000 │152,536 │
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帝景旅館股份有限公│8,900,000 │89,110 │
│司即廣景觀光旅館股│ │ │
│份有限公司 │ │ │
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柯江阿美 │7,760,000 │77,824 │
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楊智傑 │6,560,000 │65,944 │
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黃進雄 │13,950,000 │134,760 │
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吳樹芳 │8,904,000 │89,209 │
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陳文仁 │4,830,000 │48,817 │
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龍鳳誼即龍瑞月 │7,260,000 │72,874 │
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曾旭河 │8,696,000 │87,130 │
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朱心宜 │7,192,000 │72,280 │
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朱寶玉 │8,614,000 │86,338 │
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胡育菱 │8,548,000 │85,645 │
└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