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646號
原 告 許鳳蘭
蘇翠蓉
林美利
帝景旅館股份有限公司即廣景觀光旅館股份有限公
司
前一人
法定
代理人 焦治國
原 告 朱寶玉
賴清平
柯江阿美
前列七人共同
訴訟代理人 黃國益
律師
複代理人 陳致睿律師
林頎律師
李榮林律師
王家敏律師
被 告 日勝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林榮顯
訴訟代理人 李家慶律師
蕭偉松律師
陳威璇律師
陳怡雯律師
前一人
複代理人 盧美慈律師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應再開
言詞辯論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5 日
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徐玉玲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5 日
書記官 廖俐婷