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6 年度重訴字第 646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1 月 25 日
裁判案由:
返還價金等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6年度重訴字第64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嚴文英       鄭鳴岱       廖水源       呂芳鐘       游寶華       郭煌林       曾彩雲       金元印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劉李彩斷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黃進雄       吳樹芳       龍鳳誼即龍瑞月       曾旭河       朱心宜       王克萍       王君浩       王俊奕       王怡婷       王俊彥       朱雪玉       朱雪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日勝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106 年度重訴字第646號返還價金等事件,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,查 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台幣貳仟玖佰貳拾貳萬伍仟玖佰零伍 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肆拾萬參仟捌佰參拾陸元未據上 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 條第 2 項規定,限該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逾期即駁回其上訴,特 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1  月  25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五庭  法 官 徐玉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1  月  25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廖俐婷