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655號
參 加 人 聯邦機電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王維光
訴訟代理人 黃雅羚
律師
黃丁風律師
參 加 人 聯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李偉鳴
訴訟代理人 楊明德
陳振東律師
上一訴訟代
理人之複代
理 人 鄧凱元律師
陳宗奇律師
上列參加人因原告立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、世偉資訊有限公司、
孫松都與
被告遠東世紀廣場第一期管理委員會間
損害賠償等事件
,具狀
聲請參加訴訟,
惟未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2 款之規
定繳納
裁判費新臺幣1,000 元。茲限參加人分別於本裁定送達後
5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參加訴訟之聲請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6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幸娥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6 日
書記官 丁于真