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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6 年度重訴字第 821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10 月 02 日
裁判案由:
分割共有物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6年度重訴字第821號 聲 請 人 創頂建設股份有限公司(即徐郭鴛鴦之承當訴訟人       ) 法定代理人 黃福來 原   告 陳怡君 訴訟代理人 王志哲律師 被   告 施和美 被  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法定代理人 曾國基 訴訟代理人 郭曉蓉 訴訟代理人 黃偉政 複 代理人 王貴蘭 被   告 台北市政府財政局 法定代理人 陳家蓁 訴訟代理人 游素蘭 訴訟代理人 林修竹 被   告 游榮吉 被   告 游秋文 被   告 游興旺 被   告 游凱麟 被   告 朱游春惠 被   告 游素娥 被   告 趙宜娥 被   告 蕭修平 被   告 蕭珺仍 被   告 顏守銓(即黃庭育之承當訴訟人) 被   告 陳科名(即黃庭育之承當訴訟人)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張逸婷律師 被   告 陳明哲 上列聲請人就原告與被告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,聲請承當訴訟 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訴訟應由聲請人創頂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為被告陳明哲、陳科 名之承當訴訟人,續行訴訟。 理 由 一、訴訟繫屬中為訴訟標的法律關係,雖移轉於第三人, 於訴訟無影響。但第三人如經兩造同意,得聲請代當事人承 當訴訟。前項但書情形,僅他造不同意者,移轉之當事人或 第三人得聲請法院以裁定許第三人承當訴訟。」,民事訴訟 法第254 條第1 項、第2 項定有明文。又所謂訴訟標的,係 指為確定私權所主張或否認之法律關係,欲法院對之加以裁 判者而言。 二、聲請意旨略以:被告陳明哲所有坐落新北市○○區○○段 235 、337 、337-1 、338 、339 、341 、342 、350 、 351 、351-1 地號土地(下稱系爭土地)之應有部份,已於 民國108 年8 月12日移轉登記為聲請人所有;被告陳科名所 有坐落新北市○○區○○段○○○ ○○○○ ○○○○○○ ○○○○ ○ ○○○ ○號土地之應有部份,亦於108 年9 月12日移轉登記為 聲請人所有。依民事訴訟法第254 條第1 項規定,聲請承 當訴訟等語。 三、查本件訴訟(即本院106 年度重訴字第821 號分割共有物事 件)原由原告於106 年7 月21日起訴請求就其與被告共有之 系爭土地為分割,被告陳明哲、陳科名分別於108 年8 月 12日、108 年9 月12日將前開土地所有權應有部分移轉登 記予聲請人,此有前開土地108 年9 月16日第一類登記謄本 在卷可憑。是本件訴訟繫屬中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已移轉 於聲請人,則依上開說明,聲請人於108 年9 月18日聲請承 當訴訟(見本院卷三第273 頁),核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 四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54 條第2 項,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許珮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對本裁定抗告,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 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 陳冠云