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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6 年度重訴字第 821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03 月 10 日
裁判案由:
分割共有物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6年度重訴字第821號 原   告 陳怡君 訴訟代理人 王志哲律師 被   告 創頂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福來 被   告 施和美 被  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法定代理人 曾國基 訴訟代理人 郭曉蓉 訴訟代理人 黃偉政 複 代理人 王貴蘭 被   告 臺北市政府財政局 法定代理人 陳家蓁 訴訟代理人 游素蘭 訴訟代理人 林修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,本院於民國109 年2 月20日 所為之判決,應更正如下: 主 文 原判決主文欄第一項關於「三五一」之記載,應更正為「三五一 之一」;事實及理由欄第四頁第十七行「臺市政府財政局」之記 載,應更正為「臺北市政府財政局」。 理 由 一、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,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 明文。 二、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,應予 以更正。 三、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許珮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,000 元整。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冠云