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821號
原 告 陳怡君
訴訟
代理人 王志哲
律師
被 告 創頂建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黃福來
被 告 施和美
被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
法定代理人 曾國基
訴訟代理人 郭曉蓉
訴訟代理人 黃偉政
複 代理人 王貴蘭
被 告 臺北市政府財政局
法定代理人 陳家蓁
訴訟代理人 游素蘭
訴訟代理人 林修竹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
分割共有物事件,本院於民國109 年2 月20日
所為之判決,應更正如下:
主 文
原判決主文欄第一項關於「三五一」之記載,應更正為「三五一
之一」;事實及理由欄第四頁第十七行「臺市政府財政局」之記
載,應更正為「臺北市政府財政局」。
理 由
一、
按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隨
時或依
聲請以裁定更正之,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
明文。
二、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
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,應
予
以更正。
三、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0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許珮育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應繳納抗
告費新臺幣1,000 元整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1 日
書記官 陳冠云