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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事案件撤回資訊: 和解成立
裁判字號: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6 年度重訴字第 825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7 月 23 日
裁判案由:
返還土地等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6年度重訴字第82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達建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金松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偉僑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達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黃天然 上列當事人間因106 年度重訴字第825 號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, 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仟零貳拾 柒萬貳仟肆佰伍拾壹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新臺幣壹拾伍萬叁 仟陸佰玖拾陸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 2 項前段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五日內如數向本 院繳納,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7   月  23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 法 官 黃信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7   月  23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張珮琪