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06年度金字第28號
原 告 協益電子股份有限公司
設新北市○○區○○路0段000巷0號0 樓之0
協益(威京)股份有限公司
共 同
共 同
參 加 人 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
訴訟代理人 黃章峻律師
被 告 陳啟發
林安忠(林永棋之繼承人)
林國銳(林永棋之繼承人)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
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院於一百零七年七月十三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。
理 由
一、本院前以另件訴訟之
裁判是否成立,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,而於民國107年7月13日裁定,命在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金上重訴字第27號刑事案件訴訟程序終結以前停止
本件訴訟程序。
二、查
被告陳啟發部分,刑事案件業已終結,有最高法院111年度
台上字第2765號刑事判決1份附卷
可稽,又原被告林永棋已於108年12月16日死亡,經原告向本院聲明由其繼承人
承受訴訟。是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,
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6 日
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曹惠玲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6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