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132號
聲 請 人 李泰煜
代 理 人 陳怡鈴
上列
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5 年度司催字第997 號
公示催告在案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
期間已於民國106 年3 月9 日屆滿,
迄今無人
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,判決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7 日
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賴彥魁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判決不得
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7 日
書記官 楊丹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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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股票附表: 106年度除字第132號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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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編號│ 發行公司 │ 股票號碼 │張數│ 股數 │備考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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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01│福太洋傘工廠股份有限公司│89-NF-0000000~069 │ 3 │ 300,000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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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02│福太洋傘工廠股份有限公司│89-NE-0000000~085 │ 8 │ 80,000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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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03│福太洋傘工廠股份有限公司│89-NX-0000000 │ 1 │ 775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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