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285號
聲 請 人 常舜貿易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房臣賢
代 理 人 鄧燕玉
上列
聲請人聲請
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5 號
公示催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
期間,已於民國106 年5 月15日屆滿,
迄今無
人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,判決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4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誌洋
本判決不得
上訴。
以上
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4 日
書記官 李佳寧
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附表: 106年度除字第285號│
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┤
│編號│ 發 票 人 │ 付 款 人 │
發 票 日 │ 票面金額 │ 支票號碼 │備考│
│ │ │ │ │(新臺幣)│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┤
│001 │常舜貿易股份│合作金庫商│ 106年1月3日 │ 282,932元│ UU0000000│ │
│ │有限公司 │業銀行二重│ │ │ │ │
│ │房臣賢 │分行 │ │ │ │ │
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