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6 年度除字第 293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08 月 04 日
裁判案由:
除權判決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6年度除字第293號 聲 請 人 豪得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明森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,聲請人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 6年5月31日所為判決聲請更正錯誤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支票附表票面金額欄有關「10,000元」 之記載,應更正為「100,000元」。 理 由 一、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,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,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 二、查本院上開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均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 ,應予更正。 三、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楊千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對本裁定抗告,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 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吳育嫻
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