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351號
聲 請 人 強志實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黃淑婉
代 理 人 張永豐
上列
聲請人聲請
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74號
公示催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
期間,已於民國106 年6 月11日屆滿,
迄今無
人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,判決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5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誌洋
本判決不得
上訴。
以上
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5 日
書記官 李佳寧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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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附表: 106年度除字第351號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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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編號│ 發 票 人 │ 付 款 人 │
發 票 日 │ 票面金額 │ 支票號碼 │備考│
│ │ │ │ │(新臺幣)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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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1 │強志實業有限│第一商業銀│ 106年1月5日 │ 7,350元 │ FJ0000000│ │
│ │公司 │行中和分行│ │ │ │ │
│ │黃淑婉 │ │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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