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451號
聲 請 人 源興行銷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邵瑋霖
訴訟代理人 陳可榆
上列
聲請人請求
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附表所示證券,業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282號
裁定公示
催告在案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
期間,已於民國106年7月21日屆滿,
迄今無人
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,判決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8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韻婷
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判決不得
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9 日
書記官 楊璧華
附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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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支票附表: 106年度除字第451號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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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編 號│發 票 人│付 款 人 │
發 票 日│ 票面金額 │ 支票號碼 │備考│
│ │ │ │ │(新台幣)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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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1 │喜霖行有限│台灣企銀錦│106年1月31日│114,394元 │AE0000000 │ │
│ │公司 黃曼 │和分行 │ │ │ │ │
│ │麗 │ │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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