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534號
聲 請 人 易楊工程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方家揚
訴訟代理人 楊芷昀
上列
聲請人因遺失證券,聲請
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6 年司催字第143 號
公示催告在案。
二、所定申報
期間已於民國106 年6 月26日屆滿,
迄今無人申報
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0 日
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莊哲誠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
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0 日
書記官 楊璧華
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支票附表: 106 年度除字第534 號│
├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┤
│編 號│發 票 人 │付 款 人 │
發 票 日│ 票面金額 │ 支票號碼 │備考│
│ │ │ │ │(新台幣)│ │ │
├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┤
│001 │春木林營造有│土地商業銀│106年1月26日│32,544元 │WYAA0000000 │ │
│ │限公司林春木│行樹林分行│ │ │ │ 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
└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