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6 年度除字第 586 號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10 月 30 日
裁判案由:
除權判決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106年度除字第586號 聲 請 人 大健機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權鎰 代 理 人 黃玉惠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移送前來, 本院於民國106年10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 主 文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。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事實及理由 一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遺失附表所載支票1紙(下稱系 爭支票),前經聲請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276號公示催告 ,並刊登於民國106年4月13日新聞紙在案,茲因申報權利期 間業已屆滿,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,為此聲請宣告系 爭支票無效等語。 二、查,系爭支票業經本院106年度司催字第276號公示催告在案 ,本院依職權調閱該卷卷宗,查核無訛。又系爭支票所定申 報權利期間業於106年7月13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 出原支票,聲請人之聲請,自應准許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、第549條之1前段,判決如主文 。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心婷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顏偉林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支票附表: 106年度除字第586號│ ├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┤ │編 號│發 票 人│付 款 人 │發 票 日│ 票面金額 │ 支票號碼 │備考│ │ │ │ │ │(新台幣)│ │ │ ├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┤ │001 │大健機電股│台灣中小企│106年4月1日 │175,000元 │AF0000000 │ │ │ │份有限公司│業銀行迴龍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張權鎰 │分行 │ │ │ │ │ └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┘
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