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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系統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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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6 年度除字第 601 號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11 月 16 日
裁判案由:
除權判決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106年度除字第601號 聲 請 人 佳鑫紙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鎮銘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於民國106年11月6日言詞辯 論終結,判決如下: 主 文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。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事實及理由 一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遺失附表所載支票1紙(下稱系 爭支票),前經聲請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530號公示催告 ,並刊登於民國106年7月22日新聞紙在案,茲因申報權利期 間業已屆滿,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,為此聲請宣告系 爭支票無效等語。 二、查,系爭支票業經本院106年度司催字第530號公示催告在案 ,本院依職權調閱該卷卷宗,查核無訛。又系爭支票所定申 報權利期間業於106年10月23日屆滿,今無人申報權利及 提出原支票,聲請人之聲請,自應准許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、第549條之1前段,判決如主文 。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心婷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顏偉林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支票附表: 106年度除字第601號│ ├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┤ │編 號│發 票 人│付 款 人 │發 票 日│ 票面金額 │ 支票號碼 │備考│ │ │ │ │ │(新台幣)│ │ │ ├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┤ │001 │萬里科技股│板信商業銀│106年4月5日 │325,843元 │ZM0000000 │ │ │ │份有限公司│行文化分行│ │ │ │ │ └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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