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63號
聲 請 人 馥廷企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李玄湖
上列
聲請人因遺失證券,聲請
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786號
公示催告在案。
二、所定申報
期間,已於民國106 年2 月2 日屆滿,
迄今無人申
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8 日
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宋泓璟
以上
正本與原本無異。
本判決不得
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9 日
書記官 楊玉寧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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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支票附表: 106年度除字第63號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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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編 號│發 票 人│付 款 人│
發 票 日│ 票面金額 │ 支票號碼 │備考│
│ │ │ │ │(新臺幣)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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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1 │任辰精密有│台灣中小企│105 年9 月17│ 11,780元 │ AE0000000│ │
│ │限公司 柯│業銀行新莊│日 │ │ │ │
│ │俊榮 │分行 │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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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2 │任辰精密有│台灣中小企│105 年10月17│ 16,210元 │ AF0000000│ │
│ │限公司 柯│業銀行新莊│日 │ │ │ │
│ │俊榮 │分行 │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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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3 │瑋生精業有│永豐商業銀│105 年10月10│ 63,992元 │ 0000000│ │
│ │限公司 程│行西盛分行│日 │ │ │ │
│ │日炎 │ │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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