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665號
聲 請 人 南華汽車材料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王慶興
代 理 人 林辰
諭
上列
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,經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如附表所示證券經本院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594 號
公示催告
在案。
二、所定申報
期間已於民國106 年11月15日屆滿,
迄今無人申報
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2 日
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蔡惠琪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
本判決不得
上訴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2 日
書記官 王嘉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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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支票附表:106 年度除字第665號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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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編號│ 發 票 人 │付 款 人 │
發 票 日 │ 金 額 │ 支票號碼 │備考│
│ │ │ │ │ (新臺幣)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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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1 │益昌柴油機有限│合作金庫三重│106年8月31日 │117,390 元 │RK00000000 │ │
│ │公司楊憶芬 │分行 │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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