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710號
聲 請 人 牛頓國際文教事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廖婉伶
上列
聲請人因遺失證券,聲請
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事實及理由
一、聲請意旨
略以:聲請人執有附表所示之支票不慎遺失,前經
本院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631 號
裁定公示催告,並刊登新聞
紙在案,現申報權利
期間已滿,無人申報權利,為此聲請宣
告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等語。
二、查附表所示之支票,業經本院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631 號公
示催告在案。
三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06 年12月18日屆滿(106 年
12月16、17日均為例假日),
迄今無人申報權利,聲請人之
聲請,應予准許。
四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、第549 條之1 前段,判決如
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 日
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毛彥程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
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3 日
書記官 張芝婷
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支票附表: 106年度除字第710號│
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┤
│編號│
發 票 日│票 面 金 額│ 發 票 人 │ 付 款 人 │ 票 據 號 碼│備 註│
│ │ │(新 臺 幣)│ │ │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┤
│001 │106 年6 月12日│ 159,800元 │ 潘鑫洲 │ 三峽鎮農會 │ CH0000000 │ │
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