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6 年度除字第 710 號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02 月 02 日
裁判案由:
除權判決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106年度除字第710號 聲 請 人 牛頓國際文教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婉伶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,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事實及理由 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執有附表所示之支票不慎遺失,前經 本院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631 號裁定公示催告,並刊登新聞 紙在案,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,無人申報權利,為此聲請宣 告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等語。 二、查附表所示之支票,業經本院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631 號公 示催告在案。 三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06 年12月18日屆滿(106 年 12月16、17日均為例假日),今無人申報權利,聲請人之 聲請,應予准許。 四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、第549 條之1 前段,判決如 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毛彥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張芝婷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支票附表: 106年度除字第710號│ 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┤ │編號│發 票 日│票 面 金 額│ 發 票 人 │ 付 款 人 │ 票 據 號 碼│備 註│ │ │ │(新 臺 幣)│ │ │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┤ │001 │106 年6 月12日│ 159,800元 │ 潘鑫洲 │ 三峽鎮農會 │ CH0000000 │ │ 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┘
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