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6年度除字第86號
聲 請 人 今翌企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郭添壽
上列
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聲請
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本件聲請人主張:聲請人因遺失如附表所示之支票,前經聲
請
鈞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477號裁定准許
公示催告有案,茲
申報權利
期間已滿,並無人申報權利,為此聲請判決宣告該
支票無效
云云。
二、
按公示催告,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,3 個月內
聲請為
除權判決,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
。查本件本院105年司催字第477號准為公示催告裁定所定申
報權利期間為自該公示催告之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日起3
個月,而依聲請人提出之登載公示催告公告之太平洋日報,
其登載公示催告之公告日期為105年6月14日,是至105年9月
13日屆滿3個月之申報權利期間,本應於105年9月13日前聲
請為除權判決,但聲請人遲至106年2月14日始聲請為除權判
決,已逾3個月之法定期間,其聲請自不合法,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47條、第95條、第78條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3 日
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羅惠雯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
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應
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整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3 日
書記官 王嘉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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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支票附表: 106年度除字第86號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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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編 號│發 票 人│付 款 人 │
發 票 日│ 票面金額 │ 支票號碼 │備考│
│ │ │ │ │(新台幣)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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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1 │今翌企業有│台灣中小企│105年6月5日 │234,746元 │AE0000000 │ │
│ │限公司 │銀五股分行│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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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2 │今翌企業有│台灣中小企│105年4月5日 │16,073元 │AE0000000 │ │
│ │限公司 │銀五股分行│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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