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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7 年度仲執字第 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12 月 26 日
裁判案由:
商務仲裁執行裁定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7年度仲執字第4號 聲 請 人 直佑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仲華 代 理 人 呂書瑋 相 對 人 鉦泰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卿 上列聲請人聲請商務仲裁執行裁定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。 理 由 一、法院關於仲裁事件之程序,除本法另有規定外,訟 事件法,非訟事件法未規定者,準用民事訴訟法,仲裁法第 52條定有明文。次按非訟事件,除本法或其他法律有規定外 ,依其處理事項之性質,由關係人住所地、事務所或營業所 所在地、財產所在地、履行地或行為地之法院管轄,非訟事 件法第7 條著有規定。又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規定:訴 訟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依原告聲請或依職 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。此一規定於非訟事件亦有準用 ,非訟事件法第5 條第1 項規定甚詳。 二、經查,相對人之公司所在地位於桃園市○○區○○街○○○ 號 3 樓,有相對人公司基本資料查詢單等件在卷可稽揆諸上 開規定,本件應由相對人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即臺灣桃園地 方法院管轄。玆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提出本件聲請,顯 係違誤,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。 三、依首開法條,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黃信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傅淑芳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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