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7年度仲執字第4號
聲 請 人 直佑營造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陳仲華
代 理 人 呂書瑋
相 對 人 鉦泰建設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張
乃卿
上列
聲請人聲請商務仲裁執行裁定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
按法院關於仲裁事件之程序,除本法另有規定外,
適用
非訟
事件法,
非訟事件法未規定者,
準用民事訴訟法,仲裁法第
52條定有明文。次按
非訟事件,除本法或其他
法律有規定外
,依其處理事項之性質,由
關係人住所地、事務所或營業所
所在地、財產所在地、履行地或行為地之法院管轄,非訟事
件法第7 條著有規定。又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規定:訴
訟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
管轄權者,依原告聲請或
依職
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。此一規定於非訟事件亦有準用
,非訟事件法第5 條第1 項規定甚詳。
二、
經查,相對人之公司所在地位於桃園市○○區○○街○○○ 號
3 樓,有相對人公司基本資料查詢單等件在卷
可稽,
揆諸上
開規定,本件應由相對人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即臺灣桃園地
方法院管轄。玆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提出本件聲請,顯
係違誤,
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。
三、依首開法條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6 日
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黃信滿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應
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6 日
書記官 傅淑芳