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7年度再字第14號
再審原告 陳志明
訴訟
代理人 鄭世脩
律師
複代理人 馬麗娟
再審原告 燿昌通運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李燿昇
再審
被告 林月雲
上列
當事人間再審之訴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應再開
言詞辯論,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八年九月十八日上午十
時,在本院西側大樓第九法庭為言詞辯論
期日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3 日
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李世貴
法 官 黃信滿
法 官 許瑞東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3 日
書記官 曾怡婷