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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7 年度再字第 1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8 月 13 日
裁判案由:
再審之訴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107年度再字第14號 再審原告  陳志明 訴訟代理人 鄭世脩律師 複代理人  馬麗娟 再審原告  燿昌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燿昇 再審被告  林月雲 上列當事人間再審之訴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,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八年九月十八日上午十 時,在本院西側大樓第九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3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李世貴 法 官 黃信滿 法 官 許瑞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曾怡婷