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7年度再更一字第1號
上 訴 人 丰采造型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陳琬琪
被
上訴 人 雅樂卡生化科技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孟谷
上列
當事人之間再審之訴事件,上訴人對民國107 年12月26日本
院107 年再更一字第1 號第一審判決不服,提起上訴到院。核上
訴人
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(下同)61萬8,285 元,應徵第二審
裁判費為1 萬80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
第2 項前段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,如數向本
院繳納。逾期不繳,即
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0 日
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蔡惠琪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
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
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;其餘關於命補
繳裁判費部分,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0 日
書記官 鄭文彬