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7年度勞執字第100號
聲 請 人 游大德
相 對 人 冠捷超硬金屬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陳振華
上列
當事人間聲請裁定准予
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新北市政府於民國一○七年五月十八日所處理有關
聲請人與相對
人間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結果欄
所載,關於相對人同意補提繳
聲請人新臺幣壹萬參仟柒佰捌拾柒元至勞工個人專戶部分,准予
強制執行。
理 由
一、
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,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
法上給付之義務,而不履行其義務時,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
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,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前段
定有明文。
二、
本件聲請意旨
略以:緣聲請人與相對人薪資等爭議,於民國
(下同)107年5月18日經新北市勞資調解協會指派調解人進
行調解,雙方調解成立在案。相對人應補提撥聲請人新制勞
工退休金新臺幣(下同)28,872元,就相對人
嗣後尚未補提
撥之13,787元,
爰請求
鈞院准予強制執行等語。
三、
經查,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有關薪資等爭議,前經新北市政府
勞資調解協會指派調解人於107年5月18日調解成立在案,調
解成立內容為:「⒈勞資雙方同意調解方案。⒉資方應給付
勞方新台幣12,675元(含
資遣費19,175元、預告工資13,000
元與3日特休未休之折算工資3,900元,但需扣除資方已給付
之23,400元),並於107年5月21日 (星期一)前匯入至勞方
之原薪資帳戶。⒊資方應於107年6月29日 (星期五)前補提
繳6%新制勞退金28,872元至勞方之勞退帳戶。」
業據聲請人
提出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為證,又本院職權調查聲
請人所檢附之107年10月1日查報之勞工個人專戶明細資料,
相對人自106年3月至107年3月提撥至聲請人之勞工退休個人
專戶總計為15,085元;依調解成立欄關於補提勞工退休金所
載之28,872元,扣除相對人已提撥之15,085元即為13,787元
,與聲請人所述相符,
堪信屬實,是聲請人聲請裁定就相對
人尚未給付之13,787元,准予強制執行,合於
法律規定,應
予准許。
四、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2 日
民事勞工法庭 法 官 劉以全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
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應
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整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2 日
書記官 蔡忠衛