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7 年度勞執字第 100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10 月 12 日
裁判案由:
准予強制執行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7年度勞執字第100號 聲 請 人 游大德 相 對 人 冠捷超硬金屬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振華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新北市政府於民國一○七年五月十八日所處理有關聲請人與相對 人間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結果欄所載,關於相對人同意補提繳 聲請人新臺幣壹萬參仟柒佰捌拾柒元至勞工個人專戶部分,准予 強制執行。 理 由 一、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,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 法上給付之義務,而不履行其義務時,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 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,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前段 定有明文。 二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緣聲請人與相對人薪資等爭議,於民國 (下同)107年5月18日經新北市勞資調解協會指派調解人進 行調解,雙方調解成立在案。相對人應補提撥聲請人新制勞 工退休金新臺幣(下同)28,872元,就相對人嗣後尚未補提 撥之13,787元,爰請求鈞院准予強制執行等語。 三、經查,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有關薪資等爭議,前經新北市政府 勞資調解協會指派調解人於107年5月18日調解成立在案,調 解成立內容為:「⒈勞資雙方同意調解方案。⒉資方應給付 勞方新台幣12,675元(含資遣費19,175元、預告工資13,000 元與3日特休未休之折算工資3,900元,但需扣除資方已給付 之23,400元),並於107年5月21日 (星期一)前匯入至勞方 之原薪資帳戶。⒊資方應於107年6月29日 (星期五)前補提 繳6%新制勞退金28,872元至勞方之勞退帳戶。」業據聲請人 提出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為證,又本院職權調查聲 請人所檢附之107年10月1日查報之勞工個人專戶明細資料, 相對人自106年3月至107年3月提撥至聲請人之勞工退休個人 專戶總計為15,085元;依調解成立欄關於補提勞工退休金所 載之28,872元,扣除相對人已提撥之15,085元即為13,787元 ,與聲請人所述相符,堪信屬實,是聲請人聲請裁定就相對 人尚未給付之13,787元,准予強制執行,合於法律規定,應 予准許。 四、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,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2 日 民事勞工法庭 法 官 劉以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整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蔡忠衛
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