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7年度勞執字第106號
聲 請 人 車筑筠
相 對 人 勝泰機械工程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吳炳賜
上列
當事人間聲請裁定准予
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新北市政府指派調解人於中華民國一○七年十月二十三日所處理
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有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中關於調解方案「勞資
雙方同意調解方案。資方應給付和解金(含工資、預告
期間工資
及
資遣費)新台幣肆萬貳仟玖佰壹拾貳元,並應分別
按下列日期
及金額,匯入匯入勞方之薪資轉帳帳戶,且一期未給付視為全部
到期:(1)民國一○七年十月二十五日,新台幣貳萬柒仟元。(2)
民國一○七年十一月九日,新台幣壹萬伍仟玖佰壹拾貳元。」之
調解成立部分,准予強制執行。
理 由
一、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,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
法上給付之義務,而不履行其義務時,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
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
裁判費;於聲請強制執行時
,並暫免繳
執行費,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前段定有
明文。
二、
本件聲請意旨
略以:緣聲請人與相對人於民國(下同)107
年10月23日經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指派調解人進行調解,雙
方調解成立在案,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新台幣(下同)
4萬2,912元,
惟相對人
迄未給付,
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
條第1項前段規定准予強制執行等語。
三、
經查,本件聲請人主張
兩造前揭勞資爭議,前經新北市政府
勞資爭議調解人調解成立,調解方案為「勞資雙方同意調解
方案。資方應給付和解金(含工資、預告期間工資及
資遣費
)新台幣4萬2,912元,並應分別按下列日期及金額,匯入匯
入勞方之薪資轉帳帳戶,且一期未給付視為全部到期:(1)
民國107年10月25日,2萬7,000元。(2)民國107年11月9日,
1萬5,912元。」之調解成立,惟相對人並未履行
等情,
業據
其提出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為證據,
堪信屬實。是
聲請人聲請就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工資、預告期間工資及資
遣費共4萬2,912元之調解成立部分裁定准予強制執行,合於
法律規定,應予准許。
四、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6 日
勞工法庭 法 官 徐玉玲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應繳納抗
告費新台幣1,000元整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6 日
書記官 廖俐婷