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7年度勞執字第109號
聲 請 人 鄭正忠
相 對 人 大春科技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林依柔
上列
當事人間聲請裁定准予
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臺北市政府於民國一○七年九月二十日所處理有關
聲請人與相對
人間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結果欄
所載,關於相對人同意給付聲
請人新臺幣貳拾壹萬參仟元之調解成立內容部分,准予強制執行
。
理 由
一、
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,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
法上給付之義務,而不履行其義務時,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
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,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前段
定有明文。
二、
本件聲請意旨
略以:聲請人與相對人因職業災害補償等勞資
爭議,於民國(下同)107年9月20日經臺北市政府勞動局指
派調解人進行調解,雙方調解成立在案,相對人應給付聲請
人和解金新台幣(下同)213,000元,
爰請求
鈞院准予強制
執行勞資爭議成立結果第二項等語。
三、
經查,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有關薪資等爭議,前經臺北市政府
勞工局指派調解人於107年9月20日調解成立在案,調解成立
內容第二項為:「⒈…⒉勞資雙方同意就
本案爭議事項(職
災補償),以新台幣213,000元整達成和解(不包含勞方所
支出之醫療費用,由勞方日後提供醫療單據一切文件配合資
方向保險公司申請醫療費用,醫療費用部分採實支實付);
)資方應於民國107年10月11日前將前述和解金額匯入勞方
名下帳戶(基隆三沙灣郵局,帳號:00000000-0000000)。
⒊…。」
業據聲請人提出臺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、
上
開基隆三沙灣郵局存摺影本為證,
堪信屬實,是聲請人聲請
裁定就相對人尚未給付之213,000元准予強制執行,合於
法
律規定,應予准許。
四、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5 日
勞工法庭 法 官 劉以全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
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應
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整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5 日
書記官 蔡忠衛