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7年度勞執字第125號
聲 請 人 李佳穎
相 對 人 晉億開發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范秀惠
上列
當事人間聲請裁定准予
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新北市政府於民國一○七年十一月二十九日所處理有關
聲請人與
相對人間有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結果欄
所載,關於相對人同
意給付聲請人新臺幣陸萬元調解內容,就其中新臺幣肆萬元部分
,准予強制執行。
理 由
一、
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,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
法上給付之義務,而不履行其義務時,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
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,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前段
定有明文。
二、
本件聲請意旨
略以:聲請人與相對人因勞資爭議,於民國10
7 年11月29日經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,
雙方調解成立在案,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
資遣費與薪資新臺
幣(下同)60,000元,
惟相對人僅給付第一期之20,000元,
且匯款日已逾雙方約定期限,是相對人未依約如期給付,聲
請人
乃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等語。
三、
經查,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有關
資遣費與薪資之爭議,前經社
團法人新北市勞資調解協會指派調解人於107 年11月29日調
解成立在案,調解成立內容為:「⒈勞資雙方同意調解方案
。⒉有關調解方案第1 項之金額60,000元,資方分3 期匯款
給付(中國信託銀行民安分行、帳號:000000000000),資
方應於107 年12月10日匯給20,000元予勞方、資方應於108
年1 月10日匯給20,000元予勞方、資方應於108 年2 月10日
匯給20,000元予勞方。⒊資方如有一期未如期給付,則視(
原紀錄「是」應為誤載)為全部到期一次給付。⒋勞方應於
107 年11月29日下午至資方處領取
非自願離職證明書。⒌雙
方依約履行後,雙方均不得再就本件爭議提起任何請求或追
訴。」惟相對人僅給付
上開調解內容中第1 期之20,000元,
且第1 期之20,000元係於107 年12月12日始為給付,未依約
按期履行,視同全部到期
等情,
業據聲請人提出新北市政府
勞資爭議調解紀錄、聲請人薪資轉帳銀行帳戶(中國信託銀
行民安分行、帳號:000000000000)存摺封面
暨內頁影本等
件為證,應
堪信為真實。又本件調解方案核無法定不應准許
強制執行之情形,是聲請人聲請就相對人應給付其40,000元
之調解成立部分裁定准予強制執行,
於法有據,應予准許。
四、
爰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1 日
勞工法庭 法 官 黃乃瑩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
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應
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整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1 日
書記官 吳雅真