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7年度勞執字第2號
聲 請 人 凡伊斯巴初里
相 對 人 炤榮五金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蔡維炤
上列
當事人間聲請裁定准予
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新北市政府於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所處理有關
聲請人
與相對人間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結果欄
所載,關於相對人應開
立
非自願離職證明書之調解成立內容部分,准予強制執行。
理 由
一、
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,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
法上給付之義務,而不履行其義務時,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
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,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前段
定有明文。
二、
本件聲請意旨
略以:緣聲請人與相對人因職災補償及賠償等
爭議,於民國106 年11月24日經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委
員會進行調解,雙方調解成立在案。相對人應開立非自願離
職證明書予聲請人,
惟相對人未依約履行,
爰依法聲請裁定
准予強制執行等語。
三、
經查,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因職災補償補償及賠償等爭議,前
經新北市政府指派獨任調解人於106 年11月24日進行調解,
調解成立在案,調解成立內容為:「…3.雇主應於106 年12
月5 日前以掛號郵寄非自願離職證明書(終止事由為職業災
害勞工保護法第24條第4 款)予勞方。(勞方指定郵寄地址
為…。」
等情,
業據聲請人提出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
錄為證,
堪信屬實。從而,聲請人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,
即屬有據,應予准許。
四、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1 日
民事勞工法庭 法 官 王士珮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
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應
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整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1 日
書記官 林翠茹