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7年度勞執字第22號
聲 請 人 林美蓉
相 對 人 精晟興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林源章
上列
當事人間聲請裁定准予
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新北市政府指派調解人於中華民國一○七年一月三十一日所處理
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有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中關於調解方案「勞資
雙方
合意:資方給付和解金新台幣132,530元予勞方林美蓉,以
作為本爭議案標的之和解條件。上述款項新台幣132,530元,資
方於107年2月1日下午5點前匯入勞方林美蓉(第一銀行中和分行
00000000000)帳戶內」之調解成立部分,准予強制執行。
理 由
一、
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,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
法上給付之義務,而不履行其義務時,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
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
裁判費;於聲請強制執行時
,並暫免繳
執行費,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前段定有
明文。
二、
本件聲請意旨
略以:緣聲請人與相對人於民國(下同)107
年1月31日經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指派調解人進行調解,雙
方調解成立在案,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
資遣費新台幣(下同
)132,530元,
惟相對人
迄今未給付,
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
第59條第1項前段規定准予強制執行等語。
三、
經查,本件聲請人主張
兩造前揭勞資爭議,前經新北市政府
勞資爭議調解人調解成立,調解方案為「勞資雙方合意:資
方給付和解金132,530元予勞方林美蓉,以作為本爭議案標
的之和解條件。上述款項132,530元,資方於107年2月1日下
午5點前匯入勞方林美蓉(第一銀行中和分行00000000000)
帳戶內」之調解成立,惟相對人並未履行
等情,
業據其提出
新北市政府107年2月13日新北府勞資字第1070173012號函所
附聲請人與相對人有關勞資爭議案調解會議紀錄為證據,
堪
信屬實。是聲請人聲請就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
資遣費
132,530元之調解成立部分裁定准予強制執行,合於
法律規
定,應予准許。
四、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 日
勞工法庭 法 官 徐玉玲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應繳納抗
告費新台幣1,000元整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 日
書記官 廖俐婷