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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7 年度勞執字第 29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03 月 31 日
裁判案由:
准予強制執行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7年度勞執字第29號 聲 請 人 鄭芸姍 相 對 人 熊賀也生活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紘箖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新北市政府指派調解人於中華民國一○七年三月七日所處理聲請 人與相對人間有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中關於調解方案「勞資雙方 合意:資方給付新台幣42,146元予勞方鄭芸姍,以作為本爭議案 標的之和解條件。上述款項新台幣42,146元,資方將新台幣 21,073元於107年3月15日下午三點三十分前匯入勞方鄭芸姍原留 薪資帳戶內、資方將新台幣21,073元於107年3月30日下午三點三 十分前匯入勞方鄭芸姍原留薪資帳戶內」之調解成立部分,准予 強制執行。 理 由 一、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,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 法上給付之義務,而不履行其義務時,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 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;於聲請強制執行時 ,並暫免繳執行費,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前段定有 明文。 二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緣聲請人與相對人於民國(下同)107 年3月7日經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指派調解人進行調解,雙方 調解成立在案,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薪資新台幣(下同) 42,146元,相對人今仍未給付,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 59 條第1項前段規定准予強制執行等語。 三、經查,本件聲請人主張兩造前揭勞資爭議,前經新北市政府 勞資爭議調解人調解成立,調解方案為「勞資雙方合意:資 方給付新台幣42,146元予勞方鄭芸姍,以作為本爭議案標的 之和解條件。上述款項新台幣42,146元,資方將新台幣 21,073元於107年3月15日下午三點三十分前匯入勞方鄭芸姍 原留薪資帳戶內、資方將新台幣21,073元於107年3月30日下 午三點三十分前匯入勞方鄭芸姍原留薪資帳戶內」之調解成 立,惟相對人並未履行等情業據其提出新北市政府勞資爭 議案調解會議紀錄為證據,信屬實。是聲請人聲請就相對 人應給付聲請人薪資及資遣費42,146元之調解成立部分裁定 准予強制執行,合於法律規定,應予准許。 四、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,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31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徐玉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台幣1,000元整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廖俐婷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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