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7年度勞執字第29號
聲 請 人 鄭芸姍
相 對 人 熊賀也生活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張紘箖
上列
當事人間聲請裁定准予
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新北市政府指派調解人於中華民國一○七年三月七日所處理
聲請
人與相對人間有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中關於調解方案「勞資雙方
合意:資方給付新台幣42,146元予勞方鄭芸姍,以作為本爭議案
標的之和解條件。上述款項新台幣42,146元,資方將新台幣
21,073元於107年3月15日下午三點三十分前匯入勞方鄭芸姍原留
薪資帳戶內、資方將新台幣21,073元於107年3月30日下午三點三
十分前匯入勞方鄭芸姍原留薪資帳戶內」之調解成立部分,准予
強制執行。
理 由
一、
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,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
法上給付之義務,而不履行其義務時,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
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
裁判費;於聲請強制執行時
,並暫免繳
執行費,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前段定有
明文。
二、
本件聲請意旨
略以:緣聲請人與相對人於民國(下同)107
年3月7日經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指派調解人進行調解,雙方
調解成立在案,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薪資新台幣(下同)
42,146元,
惟相對人
迄今仍未給付,
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
59 條第1項前段規定准予強制執行等語。
三、
經查,本件聲請人主張
兩造前揭勞資爭議,前經新北市政府
勞資爭議調解人調解成立,調解方案為「勞資雙方合意:資
方給付新台幣42,146元予勞方鄭芸姍,以作為本爭議案標的
之和解條件。上述款項新台幣42,146元,資方將新台幣
21,073元於107年3月15日下午三點三十分前匯入勞方鄭芸姍
原留薪資帳戶內、資方將新台幣21,073元於107年3月30日下
午三點三十分前匯入勞方鄭芸姍原留薪資帳戶內」之調解成
立,惟相對人並未履行
等情,
業據其提出新北市政府勞資爭
議案調解會議紀錄為證據,
堪信屬實。是聲請人聲請就相對
人應給付聲請人薪資及
資遣費42,146元之調解成立部分裁定
准予強制執行,合於
法律規定,應予准許。
四、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31 日
勞工法庭 法 官 徐玉玲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應繳納抗
告費新台幣1,000元整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31 日
書記官 廖俐婷